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凤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女,汉族,住什邡市方亭。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涂志凯,该公司总经理。张凤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什劳人仲案字(2015)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筹款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劳人仲案字(2015)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