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徐涛与周建表、李震、山东省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州联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周建表,李震,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州联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徐涛。被告周建表。被告李震。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291号九龙大厦401室。被告青州联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联升富贵苑3-15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诉被告周建表、李震、山东省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州联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继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