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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陕西普惠钢构有限公司与咸阳宇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普惠钢构有限公司,咸阳宇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7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普惠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查惠,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宇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东街。法定代表人孙争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普惠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宇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为(2014)咸渭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一笔未到期的债权,在债权到期后被执行人愿意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渭城执字第00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