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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19号安江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江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江飞,男,28岁。2006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江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江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安江飞伙同“小杨”(另案处理)去到被害人郭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中**号的住所,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取现金人民币250元及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等财物。经鉴定,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131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安江飞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安江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江飞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印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质保单、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江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江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江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江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素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