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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宏林诉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宏林,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宏林,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人杨宏林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杨宏林。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