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樊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田某某,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男,1972年5月6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樊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经常居住地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均为长安区兴隆街道安丰村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陕西省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告樊某某自2012年10月至今长期居住在长安区兴隆街道安丰村,其经常居住地为长安区兴隆街道安丰村,且原告田某某受伤的地点亦为长安区兴隆街道安丰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樊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显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