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廖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廖绍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绍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绍某负担。审判员 黄天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