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海兵与付以明、王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兵,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付以明,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吉安,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李海兵与付以明、王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后,在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付以明的车辆进行了评估,案件中止执行。中止期间,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一致,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茌民一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陈 默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公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