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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明伟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42号罪犯徐明伟,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尤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尤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38017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退赔义务,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明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