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信盟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桑乐矢崎(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盟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桑乐矢崎(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411号原告安徽信盟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何郢路与藕塘路交叉口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樊增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宣首玉,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桑乐矢崎(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春暄路2639号。法定代表人高靖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盟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桑乐矢崎(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信盟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盟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信盟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安徽信盟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