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光存诉王玉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存,王玉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李光存,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王玉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存诉被告王玉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存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光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已减半收取28.00元,由李光存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时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