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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刑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董寿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吕刑终字第42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汾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业户口,中共党员,现任本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由汾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9日由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二Ο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4)汾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董某不服,以其主持村委工作期间为本村村民申报15.99亩宅基地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租赁给汾阳市通用破碎机厂20.2亩土地,至今未占用的9亩也未核减,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照明审 判 员  杨淑红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