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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树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树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45-1号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光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树武,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树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3340元,财产保全费2310元,合计5650元,由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林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