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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6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司法部(2014)第7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依法撤销,并判令司法部限期公开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查明,2014年10月27日,李帮君向司法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调取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没有文号的《关于李帮君信访事项的答复》一案的政府信息:一、调取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转北京市司法局办理的转办通知或者转办记录;二、调取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或者提交办结报告的转办通知或者转办记录。2014年11月4日,司法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第71号),内容为:已经将10月20日的信访材料,按照办理人民群众来信的有关规定,于10月27日转北京市司法局办理,现在还没有反馈办理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作为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信息的公开,属于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该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玄明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