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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许建平、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与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平,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许建平,男,生于1973年7月16日,汉族,当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祖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平诉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建平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许建平诉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