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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卢昌球与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昌球,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卢昌球,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建平,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张文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朝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明,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夏必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传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爱国,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昌球认为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昌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昌球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飞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