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蒲军杰贷款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04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军杰,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4日被抓获,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军杰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渭滨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蒲军杰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审被告人蒲军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军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蒲军杰自愿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军杰撤回上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宫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