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以奎诺斯海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奎诺斯海事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835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6号楼1001.202室。负责人:刘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仲君,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杨,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以奎诺斯海事有限公司(EquinoxSeasLtd)。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以奎诺斯海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曹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兴旺、王会然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以奎诺斯海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以奎诺斯海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以奎诺斯海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 克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