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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邵焕恒、朱树春与朱树春、陈国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焕恒,朱树春,陈国力,周振丰,张树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邵焕恒。委托代理人吴存芳,玉田县大安镇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树春。被告陈国力。被告周振丰。被告张树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焕恒诉被告朱树春、陈国力、周振丰、张树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焕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