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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赵正飞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正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90号罪犯赵正飞,男,汉族,大学文化,1961年9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秦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正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正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赵正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赵正飞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财产刑已履行,涉案赃款全部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正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正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