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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8-15

案件名称

隆化县韩麻营镇广月修理厂、刘长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隆化县韩麻营镇广月修理厂;刘长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广月修理厂,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经营者徐广悦,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长远,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广月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刘长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广月修理厂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长远履行给付10.007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