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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枞阳县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胜祥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枞阳县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胜祥,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鑫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天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天利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红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枞阳县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疏胜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疏胜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安徽天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红桃,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安庆市天利��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红桃,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枞阳县天利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疏胜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夏红桃。上诉人枞阳县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胜祥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天鑫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天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天利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红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0017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达14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确定的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应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虽已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但根据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实施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确定的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已废止。上诉人枞阳县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胜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戴良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昂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