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左都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都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法定代表人:喻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斌,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左都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都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以“因被告已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