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艳诉齐齐哈尔市雨绮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齐齐哈尔市雨绮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雨绮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康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雨绮供热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齐齐哈尔市雨绮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孙洪伟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逊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