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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姜洁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洁,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姜洁。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洁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与郭殷宗(被告之夫)共有的位于七一中路15号院南楼1-503号房屋。原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五四东路106号第三中学宿舍1-3-10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权人为被告郭殷宗坐落于七一中路15号院南楼1-503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第O200262**)。查封原告姜洁所有的坐落于五四东路106号第三中学宿舍1-3-10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第O2004009**)。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