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滨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广福与朱瑞胜、马艳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福,朱瑞胜,马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滨商初字第176号原告:王广福。被告:朱瑞胜。被告:马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福与被告朱瑞胜、马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瑞胜、马艳芳的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瑞胜、马艳芳的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