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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滨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广福与朱瑞胜、马艳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福,朱瑞胜,马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滨商初字第176号原告:王广福。被告:朱瑞胜。被告:马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福与被告朱瑞胜、马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瑞胜、马艳芳的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瑞胜、马艳芳的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