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凤路与甄文贵、刘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路,甄文贵,刘云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73-1号原告:杨凤路,农民。被告:甄文贵,农民。被告:刘云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路与被告甄文贵、刘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杨凤路的银行存款10万元及担保人杨宏伟名下冀B×××××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凤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甄文贵、刘云亭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杨凤路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三、查封担保人杨宏伟名下的冀B×××××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