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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国贤与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贤,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60号原告蔡国贤,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刘亚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付长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贤与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贤以已与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国贤以已与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国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志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