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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牌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东方炘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东方炘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赵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牌初字第00674号原告:海城东方炘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南沟村。法定代表人:洪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阳,男,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东方炘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东方炘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城东方炘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晓彤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唐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德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