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某职务侵占一案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出生地吉林省榆树市,原系吉林市国贸购物中心GXG专柜店长,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居住地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忠莹、代理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任吉林市国贸购物中心5楼GXG专柜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员工内购价格私自将店内服装出售,并将所得钱款据为己有。被告人林某某私自出售服装共计487件,价值人民币83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在长春美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含公司)在吉林市国贸购物中心5楼设立的GXG专柜担任店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员工内购价格私自将店内服装出售,并将所得钱款据为己有。被告人林某某私自出售服装共计487件,价值人民币8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将所侵占的全部钱款退还被害单位美含公司,并已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冯某某证实、美含公司的营业执照、美含公司关于被告人林某某任职的证明、美含公司关于缺失货品数量及价值的情况说明、美含公司谅解书、吉林市国贸购物中心GXG专柜盘点明细及差异明细表、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已将所侵占的钱款全部退还被害单位,并已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文忠代理审判员 肖 鹤人民陪审员 许玉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