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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成都中达金穗投资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诉被告江油市良海旅游生态观光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达金穗投资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江油市良海旅游生态观光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成都中达金穗投资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凯华小区。负责人戴德剑,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万富,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油市良海旅游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武都镇豆坪村3组。法定代表人肖良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开敏,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月4日原告成都中达金穗投资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起诉来院,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依据该通知书,原告应预交诉讼费11900元。但截止2015年2月5日原告仍未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蓉审 判 员  李俊人民陪审员  左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