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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闫玉华与郑嘉和健康权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华,郑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闫玉华,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郑嘉和,男,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闫玉华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郑嘉和健康权纠纷一案,按判决闫玉华已得到经济损失2458.00元及诉讼费350元,计2808元。闫玉华已实现判决确认的权利。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