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健与陈存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崔健。被执行人陈存才,农民。本院在执行崔健申请执行陈存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阜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桑文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