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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郭迎春与安振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迎春,安振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郭迎春,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任左菲,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振迎,邯郸市丛台天力金属软管厂业主,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迎春与被告安振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迎春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8元由原告郭迎春负担。审判员  李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