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商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蓝林娟与张利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林娟,张利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850号原告:蓝林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潜玉林,丽水市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川。原告蓝林娟与被告张利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蓝林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林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蓝林娟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