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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仲波与王越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波,王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0-1号原告仲波。被告王越。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波诉被告王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瑞都佳苑6号楼东2单元301室的车库(编号为6-8号)一处,并提供枣房权证台字第B5-05**号房产一处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仲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越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瑞都佳苑6号楼东2单元301室的车库(编号为6-8号)一处;二、查封枣房权证台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