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谢东升与史平、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东升,史平,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41-1号申请人谢东升,委托代理人余大尊(一般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平,被申请人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南城四里。法定代表人史平,董事长。申请人谢东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平、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8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谢东升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6号钻石大厦14层7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88000元。现申请人谢东升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谢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88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谢东升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6号钻石大厦14层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01.40平方米)的查封。。。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