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莫定金与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定金,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莫定金,男,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磊,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攀枝花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中的存款1.5万美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