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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月3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鲁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浙L×××××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沿舟山市定海区万毛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万毛线2Km+320m路段时在路北侧临时停车,待车辆重新起步时与同向左转弯傅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两车受损、傅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电话报警,积极抢救并等候交警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所在单位舟山市佳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黄某、刘某、张某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报备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及收款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所在单位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杨人民陪审员  杨广世人民陪审员  雷方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