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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4963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向泽春与廖运海,黄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泽春,廖运海,黄银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4963号附2号原告向泽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瑞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运海。被告黄银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泽春与被告廖运海、黄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运海、黄银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泽春撤回对被告廖运海、黄银娟的起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200元,应收100元,由原告向泽春负担(已收原告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100元)。审 判 长  邓光兵人民陪审员  魏远洪人民陪审员  魏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