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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作怀与被执行人雷志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作怀,雷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周作怀。被执行人雷志雄。周作怀与雷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2)嘉民二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作怀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3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志雄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执字第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