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招远市龙口粉丝厂等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星信用社,招远市龙口粉丝厂,招远市良种繁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星信用社。被执行人招远市龙口粉丝厂。被执行人招远市良种繁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招远市龙口粉丝厂、招远市良种繁殖厂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招远市龙口粉丝厂、招远市良种繁殖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第6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