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振柱与李红、马桂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柱,李红,马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柱,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马桂元,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振柱诉被执行人李红、马桂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现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振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马桂元应履行给付申请人张振柱28440.28元的义务。经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8440.2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8440.28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张 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 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