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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汇鑫支行与陈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汇鑫支行,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汇鑫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雪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晨,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汇鑫支行申请执行陈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伊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汇鑫支行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汇鑫支行申请执行陈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分期给付,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