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平通镇。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平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原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