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白宗占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宗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宗占,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海峰、孟连新,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4)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宗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4日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宏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宗占及其辩护人许海峰、孟连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初,被告人白宗占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意欲出售赚取差价,后其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并于同年7月2日自河南省台前县携带两包总净重共计100.7克的甲基苯丙胺到达本市天桥区某公园南门附近,准备出售给已联络好的买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以上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宗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白宗占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未提供新的证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宗占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辩护人就上述辩护意见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白宗占用网名“为爱痴狂”在网上发布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信息后,网友“万事开头难”与白宗占联系佯装购买毒品。双方商定了交易时间、地点、价格等事宜。2014年7月2日,白宗占携带毒品由河南省台前县来到约定地点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园南门停车场见面交易,被守候在周围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白宗占随身携带的2包白色晶体,后经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100.7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日,她儿子白宗占带着她和孙女由河南省濮阳市坐长途汽车来到济南,在快到济南车站的时候,白宗占往她包里放了个黑色塑料袋,袋里装着些像冰糖的东西。他们下车后又坐出租车来到天桥区某公园南门,白宗占从她包里将黑色塑料袋拿走,并让她们在公园门口等着。后来,她见公安人员将白宗占抓获。2、书证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聊天记录及视听资料证明:2014年6月,被告人白宗占用网名“为爱痴狂”在网上发布出售毒品信息,网友“万事开头难”联系被告人白宗占并求购毒品。双方约定交易时间、地点、价格等事宜后,被告人白宗占于2014年7月2日携带毒品由河南省濮阳市来到交易地点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园南门停车场,被守候在周围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00.7克。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及指认笔录证明:案发后,公安人员扣押被告人白宗占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2包。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公安人员将在被告人白宗占处查获的2包白色晶体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晶体净重100.7克。5、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白宗占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6、书证收取上缴毒品回执证明:公安机关已将在被告人白宗占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00.7克收缴。7、书证案发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园南门停车场。8、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宗占的自然身份情况。9、被告人白宗占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白宗占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白宗占在网上发布出售毒品信息,联系好买方后携带毒品由河南省台前县来到济南市,并已进入了交易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认定,遵循“只要起运即认定为既遂,只要进入交易环节既认定为既遂,而无论是否卖出毒品获利,也无论毒品是否交付”的精神,白宗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属既遂。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宗占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白宗占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宗占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在50克以上,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白宗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根据白宗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宗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烟军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明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