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林场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法定代表人:利为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社前、李卫权,均系广东省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林场。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名吉林村2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江国土资(执法)决定字(2015)2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林场处以罚款81740元的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林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司前镇石名村位于“纽山”(土名)面积5998平方米的土地(其中坑塘水面1603平方米,有林地573平方米,裸土地3822平方米)用作建设道路(该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林场作出处以罚款817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处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林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81740元的给付义务。经催告,其仍未���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国土资(执法)决定字(2015)2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林场处以罚款81740元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