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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徐虎庭与徐德春、徐德武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虎庭,徐德春,徐德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713号原告徐虎庭,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徐德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徐德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徐虎庭与被告徐德春、徐德武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徐虎庭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