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徐虎庭与徐德春、徐德武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虎庭,徐德春,徐德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713号原告徐虎庭,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徐德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徐德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徐虎庭与被告徐德春、徐德武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徐虎庭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