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忠庭、朱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庭,朱白,胡敏,李岳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庭,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朱白,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胡敏,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岳巧,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4)温永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庭与被执行人朱白、胡敏、李岳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朱白所有的在永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资。除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现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2月23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建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