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豆中启,韩洪星,窦孝永,鲁军丽,郭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沈丘县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豆中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豆中启,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住沈丘县北郊乡苏楼村***号。被执行人韩洪星,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住沈丘县老城镇增福庙行政村胡营村**号。被执行人窦孝永,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瑞祥北巷**号。被执行人鲁军丽,女,1972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系窦孝永之妻。(因涉嫌诈骗现在押)被执行人郭凤勤,女,1950年12月生,住址同上。系窦孝永之母。本院在执行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沈丘县农联社)申请执行沈丘县亿丰农业开发有限���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豆中启,韩洪星,窦孝永,鲁军丽,郭凤勤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周执字第74-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窦孝永名下(抵押物)位于沈丘县西环路南沈国用(96)字第******号。面积4800平方米;(二)位于沈丘县西环路南,沈国用(96)字第107328号。面积2203.6平方米;(三)位于沈丘县西环路南,沈国用(96)字第107349号。面积5319.2平方米;被执行人郭凤勤名下,位于沈丘县西环路南,沈国用(95)字第103435号,面积292.5平方米宗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案外人窦全东,窦海忠,豆均民等十四人对查封宗地提出执行异议。并以查封宗地是异议人责任田为由分别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16日,2016年1月19日在本院立案,对沈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上述宗地土地使用证提出行政诉讼,现正在诉讼中。因被执行人除查封的财产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执字第74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或法律障碍排除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柴国安审判员 :董小厂审判员 : 陈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跃进 来自: